債務逾15年追溯期仍可追討,扶助協會扶你一把,銀行大多會每5年就一併更換債權憑證,以確保債權
諮詢扶助
首頁
全國總會分會
協會扶助項目
生活法律常識
協會快報總覽
全國扶助分享
全國免付費專線
0809-0809-77
協會快報總覽
全部
協會系列報爆
協會心內 A話
協會最新消息
協會公告事項
協會公益活動
全部
2025
2024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搜尋
首頁
協會快報總覽
債務逾15年追溯期仍可追討,扶助協會扶你一把,銀行大多會每5年就一併更換債權憑證,以確保債權
債務逾追溯期 仍可追討利息 記者藍鈞達/專題報導
債權人對債務有「15年追溯期」,為民眾的一般概念,但事實上並非只要過了15年,債務就一筆勾銷,銀行透過換證手續就可維持債權的延續,至於連帶保證人部分,就算本金已超過15年追溯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債權也可分開追討,仍可能要償還利息或違約金。
行庫主管指出,銀行對債權必定都有詳盡的管理,只是應換證的時間一到,會立刻向法院聲請更換債權憑證,法院也會通知債務人,也就是說,「就算過了追溯期,不代表債務人可以不還錢」;由於利息追溯期為五年,本金或違約金是15年,所以,銀行大多會每隔五年就一併更換憑證,以確保債權。
除了債務人就算拖過15年,債還是跑不掉,包括連帶保證人也一樣。以桃園的陳先生為例,他在父親過世後繼承遺產,某天突然收到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債權的通知,這才發現,父親擔任友人的連帶保證人,父親過世,他就成了銀行債權執行的對象。陳先生以時效過拒絕給付,但高等法院判決,銀行追討超出時效雖不用還本金,但仍需給付往前推算五年的利息,及15年的違約金,總額超過600萬元。利息與違約金債權是可以分開請求。行庫債權管理主管指出,雖然以民法125條及146條規定來解釋,超過追溯期,債務人的主權利(本金)時效消滅,即可拒還本金,且從權利(利息、違約金)應也消除;但問題在於利息或
違約金曾有法院判例認為屬於獨立債權,所以債務人還是要償還。簡單來說,一般人熟知的「15年追溯期」,僅止於本金,其他由本金衍生出的利息、違約金等債務,銀行可當作是不同債權,如果法院也認同,就算超過了追溯期,仍能追討。
立法院一讀通過雙卡循環利率降至15%...
勞保及國保「救命錢」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立院三讀通過...
回列表頁
台北分會
台北市中山區
新北分會
新北市板橋區
桃園分會
桃園市平鎮區
新竹分會
新竹市北區
台中總會
台中市北屯區
嘉義分會
嘉義市西區
台南分會
台南市永康區
高雄分會
高雄市苓雅區
總會申訴部門台中 / 全國免付費專線
0809-050-777
首頁
全國總會分會
協會扶助項目
生活法律常識
協會快報總覽
全國扶助分享
扶助協會 版權所有 © Sla Corp, Inc. 如有侵權, 法律追究
LINE